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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姚某1与姚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1,姚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621号原告:姚某1,女,199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茹,系原告姚某1之母。被告:姚某2,男,197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原告姚某1与被告姚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原告姚某1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姚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二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