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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7财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马济科与海南卓海水产种苗有限公司、黄良胜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济科,海南卓海水产种苗有限公司,黄良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7财保247号申请人:马济科,男,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被申请人:海南卓海水产种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法定代表人:黄良胜,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黄良胜,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海南省文昌市。申请人马济科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海南卓海水产种苗有限公司存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文航分理处×××账号上的存款及被申请人黄良胜在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XXX账号上的存款共计1440000元。并提供了登记在马健飞名下位于海口市××区房屋【(2016)海口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济科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海南卓海水产种苗有限公司存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文航分理处×××账号上的存款及被申请人黄良胜存放在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郊支行XXX账号上的存款共计1440000元。期限自送达有关单位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次日起一年;二、查封申请人马济科提供的担保物即登记在马健飞名下位于海口市××区房屋【(2016)海口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期限自送达有关单位保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次日起一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马济科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trrmx8z1p6umbqy1rs审判员  钟玉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颜 绅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