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俊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472号原告:张俊,男,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勇强、桂卉,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俊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张俊于2017年7月27日以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因与被告和解申请撤诉,系处分��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