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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刑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龙威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龙威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终12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龙威,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蕉岭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蕉岭县,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7日被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9日被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广东省蕉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蕉岭县看守所。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龙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粤1427刑初4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龙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龙威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20日,上诉人刘龙威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龙威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龙威撤回上诉。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2017)粤1427刑初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巫光清审 判 员  黄清波代理审判员  华志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丘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