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民终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思恒、黄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思恒,黄勃,刘艳,江西金凤凰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民终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思恒,男,汉族,193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桂胜,萍乡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诉讼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勃,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艳,女,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金凤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大道星湖湾。法定代表人黄绍萍,该公司负责人。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鸣菊,江西金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上诉人王思恒因与被上诉人黄勃、刘艳、江西金凤凰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15)栗民赤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思恒申请缓交上诉费至本案结案前。2017年7月26日,本院依法向上诉人王思恒送达催缴上诉费通知,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王思恒仍未依法缴纳上诉费,也未依法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思恒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向阳审判员 阳 涛审判员 黄红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颖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