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5刑更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夏永贵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永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618号罪犯夏永贵,男,汉族,1982年4月18日出生,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10)永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永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560元。刑期自2009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6日交付重庆市永川监狱执行。本院先后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8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10月1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夏永贵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夏永贵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夏永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予以减刑。但罪犯夏永强属于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永贵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波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龚玮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