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苏千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大数据商业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千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大数据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707号原告:江苏千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8号A1栋1层。法定代表人:石正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宁,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深圳前海大数据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深圳文化创意园F馆701室。法定代表人:廖海标。原告江苏千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前海大数据商业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千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千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前海大数据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千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71元,减半收取计1035.5元,由原告江苏千米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 晔审判员 谢慧岚审判员 臧文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夏明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