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恢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迈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跃杰、西安市莲湖区大唐西市瑞承祥玉器店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迈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西安迈朴小额贷款股份责任公司),王跃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迈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西安迈朴小额贷款股份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天幕阔景2202室。法定代表人王晶。被执行人王跃杰,男。经营者:王跃杰。申请执行人西安迈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跃杰、西安市莲湖区大唐西市瑞承祥玉器店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2016)西证执字第102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迈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5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跃杰银行存款123300元,扣除执行费7470元后将案款11583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迈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被执行人王跃杰、西安市莲湖区大唐西市瑞承祥玉器店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我院于2016年11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王跃杰、西安市莲湖区大唐西市瑞承祥玉器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申请执行人出具收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林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