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96周业书与张立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业书,张立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96号原告:周业书,男,1938年1月1日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宁荣、费烜,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男,1982年2月1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业喜,男,195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句容市,现住南京市栖霞区。原告周业书与被告张立赠与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业书撤回起诉。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王洪亮人民陪审员 郝德顺人民陪审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郭春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