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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96周业书与张立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业书,张立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96号原告:周业书,男,1938年1月1日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宁荣、费烜,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男,1982年2月1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业喜,男,195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句容市,现住南京市栖霞区。原告周业书与被告张立赠与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业书撤回起诉。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王洪亮人民陪审员  郝德顺人民陪审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郭春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