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7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国昌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金睿航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国昌纺织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金睿航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937号原告:佛山市国昌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大塘园A区12-3(F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8122286XA。法定代表人:张日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沛,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金睿航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存院路25号内自编车间2号楼四楼A4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602000346403。法定代表人:孙旭原告佛山市国昌纺织品有���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金睿航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佛山市国昌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国昌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金睿航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国昌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金睿航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5018元,由原告佛山市国昌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东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亚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