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5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信友与曹荣平、宁波永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信友,曹荣平,宁波永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高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065号原告:徐信友,男,1958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梅静静,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荣平,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宁波永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观海路5号307室。法定代表人:张云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锋,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高新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660号。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庆高,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信友与被告曹荣平、宁波永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高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信友撤回对被告曹荣平、宁波永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高新区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信友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周超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