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3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文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汪文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3326号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吴雪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方睿,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文婧,女,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文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汇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敖 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雪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