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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4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沈阳市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王某某、张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王某某,张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4292号原告:沈阳市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辽宁省某某研究会会员。被告:王某某,男,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张某某,女,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阳市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沈阳市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计187元,由原告沈阳市某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