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刑初816号被告人及辩护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刘某,男,1978年9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即墨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即墨市龙泉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松,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7)772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7月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被查获。经检测,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1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自首,建议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积极缴纳罚金,建议对其判处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陈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徐毅刑事速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