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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廖勇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勇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759号罪犯廖勇,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原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荣法刑初字第00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8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21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渝05刑更第125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应于2020年10月17日刑满。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廖勇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勇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廖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廖勇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雷 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