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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朗、谭宗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朗,谭宗来,陈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42号申请执行人周朗,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谭宗来,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被执行人陈海辉,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朗与被执行人谭宗来、陈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已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谭宗来名下位于北海市海城区独树根路云海小区5幢401号的房屋一套。经查明,上述查封的房屋已设置了高额的抵押权,本案暂不宜进行处置。此外,经本院“网络四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暂不适宜处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案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苏 海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文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