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4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梁德发与王定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德发,王定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4399号原告梁德发,男,195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王定祥,男,1963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原告梁德发与被告王定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民事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德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梁德发负担。审判员 吴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韦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