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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4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梁德发与王定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德发,王定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4399号原告梁德发,男,1954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告王定祥,男,1963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原告梁德发与被告王定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民事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德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梁德发负担。审判员  吴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韦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