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行审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宁建兵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宁建兵,谢东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4行审662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河间市长卿路**号。法定代表人马XX,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宁建兵,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谢东霞,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卫计征字第(2016)B4-07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强制二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325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二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日政策外生育第二胎一女孩,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我局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河卫计征字第(2016)B4-07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二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32550元,并限三十日内缴纳。同日,我局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征收决定书,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我局依法进行了催告,二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其作出河卫计征字第(2016)B4-07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证据、依据。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宁建兵、谢东霞系河间市留古寺镇后留古寺村居民,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1年10月3日生育第一胎一男孩,又于2014年11月2日生育第二胎一女孩。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河卫计征字第(2016)B4-07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二被执行人生育第二孩违反了2014年修正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照该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二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3255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征收决定书,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也未履行。2017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对二被执行人欠缴社会抚养费32550元依法进行了催告,但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河卫计征字第(2016)B4-07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符合执行条件,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河卫计征字第(2016)B4-07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声审判员 冯素萍审判员 张富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梦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