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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5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斌与被告杨金斌、张丽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斌,杨金斌,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199号原告:周斌,男,1980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代理人:董志中,江苏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斌,男,1975年5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张丽,女,197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原告周斌与被告杨金斌、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周斌诉称:2012年4月18日,被告杨金斌因需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整,被告收款后偿还部分借款,余款经原告多次需要无果。原告认为,被告借款后应及时归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1、被告杨金斌、张丽立即归还尚欠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北京东路63号,被告杨金斌、张丽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八宝东街223号,均不在本院辖区,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戴博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