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91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龙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91刑初173号自诉人:龙某,男,汉族,1968年1月16日出生,湖南省祁东县人.自诉人龙某指控被告人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诈骗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诈骗罪属于公诉案件,且自诉人龙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因此,其指控被告人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诈骗罪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龙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湘元审判员 薛银标审判员 刘廷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