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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4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埔支行、林振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埔支行,林振东,杨惠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668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埔支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1188号。负责人:黄蛟龙,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振东,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杨惠勤,女,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埔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振东、杨惠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95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振东、杨惠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74434.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素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刘智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