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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姜选与张岗、任文静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选,张岗,任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7执82号申请执行人:姜选,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岗,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任文静,汉族,农民。本院执行的(2016)甘1027民初1922号姜选与张岗、任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岗归还姜选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3万元,共计13万元,任文静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张岗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张岗归还姜选5000元,下欠127000元,姜选与张岗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张岗于2017年8月2日归还10000元,剩余部分张岗自2017年9月开始每月归还5000元。姜选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进先审判员  脱生军审判员  胡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包家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