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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闫和与田艳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和,田艳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707号原告:闫和,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田艳丽,女,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闫和与被告田艳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闫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闫和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闫和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新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