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5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韦建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韦建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4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郑见宇,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韦建月,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宜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韦建月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桂0225民初902号民事裁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建月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水苗族自治县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韦建月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17809.04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查明,被执行人韦建月之妻子韦连姣在工行××××县支行账户为21×××45有银行存款,应冻结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之妻子韦连姣在工行广西融安县支行账户为21×××45行存款。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兰树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