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刑更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伟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更1166号罪犯李伟,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西监狱服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菏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西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10月25日依(2012)济刑执字第8054号刑事裁定,狱内减刑一年;2015年2月3日依(2015)济刑执字第1492号刑事裁定,狱内减刑一年。山东省鲁西监狱称,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四次,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伟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四次,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伟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伟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2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进步审判员 张养恩审判员 胡召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员高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