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赖某甲申请颜某甲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某甲,颜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特19号申请人:赖某甲,男,汉族,1965年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申请人:颜某甲,女,汉族,1936年7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申请人赖某甲诉被申请人颜某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申请人赖某甲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赖某甲撤回申请。审 判 员 匡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谢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