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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赖某甲申请颜某甲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某甲,颜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特19号申请人:赖某甲,男,汉族,1965年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申请人:颜某甲,女,汉族,1936年7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申请人赖某甲诉被申请人颜某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申请人赖某甲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赖某甲撤回申请。审 判 员  匡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谢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