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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姜小琦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小琦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23号罪犯姜小琦,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滕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小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姜小琦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4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小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1月,被监狱表扬4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姜小琦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表扬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姜小琦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小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8日至2021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