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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彭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彭丽,肖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住所地上栗县上栗镇兴盛大道。法定代表人彭爱群,行长。被执行人彭丽,男,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被执行人肖姚,女,汉族,上栗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彭丽、肖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彭丽、肖姚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22执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新兵审 判 员 谢启明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林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