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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执10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海敏、叶扬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敏,叶扬国,林培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10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海敏,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叶扬国,男,1972年2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林培雷,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海敏与被执行人叶扬国、林培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法作出(2017)浙0302执108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叶扬国名下车牌号为浙C×××××(车辆识别号:LGBG22E0XDY583111)的东风日产牌轿车。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叶扬国名下车牌号为浙C×××××(车辆识别号:LGBG22E0XDY583111)的东风日产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郑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