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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民初34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与唐阳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鲁希诺,戴安妮,唐阳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8民初34748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B座一层。负责人:德立宏,行长。被申请人:鲁希诺,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被申请人:戴安妮,女,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被申请人:唐阳平,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与鲁希诺、戴安妮、唐阳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鲁希诺、戴安妮、唐阳平的银行存款1552486.54元,若存款不足的,则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鲁希诺、戴安妮、唐阳平的银行存款1552486.54元,若存款不足的,则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已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育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蔡文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