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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东旭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恒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东旭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恒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31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旭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逍林大道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91368428M法定代表人:罗培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莞市恒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五联村碧湖大道宏基科技园A栋二楼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LAL58X法定代表人:李吉,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2民初105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东莞市恒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10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