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3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闵勇与严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勇,严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3民初1165号原告:闵勇,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严志勇,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闵勇与被告严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闵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2000元及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4倍银行利息;2.被告负担案件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被告严志勇向原告欠款1200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催收,被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虽提交了主要内容为“今欠到闵勇华款壹万贰仟元整”的欠条,但原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证实原告的姓名为闵勇,并非闵勇华。现原告仅提交欠条而没有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故不能证明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闵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罗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