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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肖某某,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1955年3月16日。被执行人肖某某,男,40岁许,汉族。被执行人惠某某,男,汉族,40岁许。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625民初1225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查被执行人惠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志丹县支行有工资收入,我院依法予以冻结,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李晓娟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韩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