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108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口誉德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季明华、葛佳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誉德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季明华,葛佳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民初2438号原告:海口誉德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和平南路33-1号和平城市广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郑岳森,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琅,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佳蕊,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季明华,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江苏省南通市。被告:葛佳楠,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江苏省南通市。原告海口誉德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季明华、葛佳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琅、雷佳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明华、葛佳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口誉德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向原告购买建材,于是原告分别于2014年7月6日和2014年7月12日向被告工地供应了价值人民币85792.40元的货物。然而,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货款人民币25000元,尚拖欠原告货款合计约人民币60792元。对此,被告季明华于2014年8月19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了欠款的金额并承诺在2014年8月23日之前偿还。之后,被告仍然无法偿还欠款,在原告的不断催促下,两被告遂于2014年10月17日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14年11月17日。但两被告至今也仍未将前述拖欠的货款人民币60792元支付给原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人民币60792元;2.判令两被告立即以拖欠的货款本金人民币60792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上浮50%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付清拖欠货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7年4月5日约计人民币11166.35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被告季明华、葛佳楠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9日,被告季明华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海口誉德嘉建材货款计人民币60792元。最晚2014年8月23日归还”。2014年10月17日,被告葛佳楠(经手人)以被告季明华(乙方)的名义与原告(甲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内容为:”因季明华欠海口誉德嘉建材货款60792元到期未付,现经双方协商,季明华愿拿别克商务车,车辆号×××,行驶证号×××作为抵押,贷款还清之日同时归还此车,此车在抵押期间如出现违章、肇事等损坏由甲方负责。经双方约定,还款日期延长至2014年11月17前还清此货款。扣车时间从2014年10月17日下午15:30开始接手”。此后,被告季明华亦未依约付款。2017年4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欠条》、《还款协议》、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季明华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内容,可以认定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季明华未依约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季明华支付货款及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其中利息从2014年1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原告要求被告葛佳楠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季明华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誉德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792元及其利息(从2014年11月18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二、驳回原告海口誉德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9元,由原告海口誉德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8元,被告季明华负担15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亮人民陪审员  吴崎霞人民陪审员  孙鸿彬法官 助理  吴天昊法官 助理  吴天昊书 记 员  赵曼君速 录 员  陈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