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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与赣州章贡区鑫鑫化妆品经营部、赖长庆、曾莉霞、郭卫群、肖红梅、范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赣州章贡区鑫鑫化妆品经营部,赖长庆,曾莉霞,郭卫群,肖红梅,范晓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584号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20号银庭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44282573K。负责人:宋东霖,系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赣州章贡区鑫鑫化妆品经营部,住所地:赣州市建国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L6133006-5。经营者:赖长庆。被申请人:赖长庆,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曾莉霞,女,汉族,1976年4月17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郭卫群,男,汉族,1964年9月13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肖红梅,女,汉族,1970年10月6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被申请人:范晓英,女,汉族,1945年7月3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与被申请人赣州章贡区鑫鑫化妆品经营部、赖长庆、曾莉霞、郭卫群、肖红梅、范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赣州章贡区鑫鑫化妆品经营部、赖长庆、曾莉霞、郭卫群、肖红梅、范晓英价值55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坐落于赣州市章贡区XX镇XX路XX号X栋XXX室、XX柴房产,所有权人:郭卫群,产权证号:SXXXXXXXX;二、查封坐落于赣州市章贡区XX路XXX号X栋X单元XXX室,所有权人:范晓英,产权证号:SXXXXX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