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24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鲍美珍、毛积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美珍,毛积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4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鲍美珍,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毛积有,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于2017年06月28日作出(2016)浙0127执24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银行存款省农信社银行帐号:10×××#1、10×××#1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银行存款银行帐号:10×××#1、10×××#1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少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余的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