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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9执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郝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执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xx,男,汉族,1975年6月18日出生,武乡县xxx村人。被执行人:李xx,男,汉族,1976年7月11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武乡县xxx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xx与被执行人李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xx所有的车牌号为晋D×××××号小型轿车,属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李xx所有的车牌号为晋D×××××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亚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马绍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