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马国民、郑刘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民,郑刘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2515号申请执行人:马国民,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刘松,男,汉族。马国民诉郑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7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刘松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荣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