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4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合阳县世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党湘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阳县世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党湘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4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合阳县世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西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马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党湘锋,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路井镇,农民。申请执行人合阳县世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524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党湘锋清偿车款227693.59元,诉讼费2340元,并承担本次执行费。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党湘锋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家中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银行也未发现存款信息,工商、房产、车管均查无信息,致使本案在短期内暂时无法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已将被执行人党湘锋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4执101号案件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党湘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合阳县世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