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好庄与薄红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好庄,薄红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2164号原告:孙好庄,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址扶沟县。被告:薄红磊,男,汉族,1978年生,住址扶沟县。原告孙好庄诉被告薄红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孙好庄于2017年8月2日以薄红磊户口注销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好庄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好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好庄承担。审判员 范娜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寇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