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1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好庄与薄红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好庄,薄红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2164号原告:孙好庄,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址扶沟县。被告:薄红磊,男,汉族,1978年生,住址扶沟县。原告孙好庄诉被告薄红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孙好庄于2017年8月2日以薄红磊户口注销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好庄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好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好庄承担。审判员  范娜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寇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