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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商丘市鑫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余美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鑫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美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646号原告:商丘市鑫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余进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利民,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向阳(实习),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美花,女,195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鑫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美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隋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