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2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连云港明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2民初1830号原告:刘明,男,汉族,1987年7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委托代理人:章必湧,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明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号建院观筑大厦****号。法定代表人:曹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芝萍,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刘明为与被告连云港明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此之前,本院在执行(2016)沪72执475号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并拍卖了连云港明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明朋9”轮,原告刘明向本院进行了债权登记,后提起本案确权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章必湧、被告委托代理人杨芝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9月18日签订了一份“船员劳务公司”,约定被告聘用原告担任被告所有的“明朋9”轮的G证职务,原告的工资为每月人民币7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当月工资在下个月20日前发放。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登船,于2017年2月13日下船,被告尚欠原告工资33250元未付。现原告请求判令:一、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工资33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确认原告就上述第一项所主张的费用,对“明朋9”轮享有船舶优先权,并在“明朋9”轮船舶拍卖款中优先受偿;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对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以及拖欠原告的工资金额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工资费用对“明朋9”轮享有船舶优先权亦无异议,但被告不应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查明:被告系“明朋9”轮的船舶所有人。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9月18日签订“船员劳务合同”,约定被告聘用原告担任“明朋9”轮G证职务,每月工资为7500元,当月工资由被告于下月20日前发放给原告。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登上“明朋9”轮工作,并于2017年1月23日下船。被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工资33250元。2017年3月13日,本院刊登公告,决定拍卖于执行程序中扣押的“明朋9”轮。原告在公告确定的期间内向法院申请进行债权登记,并提起本案确权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所提交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员劳务合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欠条、上海海事法院公告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本案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原、被告间签订的船员劳务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约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原告作为船员已经履行了船员义务,被告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现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拖欠的工资金额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故应按被告出具的欠条金额人民币33250元计算原告工资。被告逾期支付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约定原告的报酬应当在下月的20日前发放,故原告从2017年3月21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损失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并无不当,但原告为自然人,双方纠纷的性质为民事纠纷,故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原告作为在“明朋9”轮上工作的船员,其工资的给付请求对“明朋9”轮享有船舶优先权,应当在“明朋9”轮拍卖款中优先受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连云港明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明支付船员工资人民币33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33250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原告刘明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对“明朋9”轮享有船舶优先权。被告连云港明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人民币315.50元,由被告连云港明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龚学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海事法院对确权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