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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542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王立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王立运,王兆现,宋义红,刘耀锁,王新,马德勇,王学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542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石门宋村。负责人:刘洪坤,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立运,男,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西三里村村民。被执行人:王兆现,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王立运之子。被执行人:宋义红,女,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王兆现之妻。被执行人:刘耀锁,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马庄村村民。被执行人:王新,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西三里村村民。被执行人:马德勇,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马庄村村民。被执行人:王学普,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东三里村村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立运、王兆现、宋义红、刘耀锁、王新、马德勇、王学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银行、工商、车管、房管等部门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马德勇名下有牌照为鲁P×××××的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王新名下有牌照为鲁P×××××与鲁P×××××的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王兆现名下有牌照为鲁P×××××的车辆,发现被执行人刘耀锁名下有牌照为鲁P×××××的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王学普名下有牌照为鲁P×××××的车辆,上述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而不能处置。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兆现、王新、马德勇、王学普名下的银行存款42745.32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25296.4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8元及申请执行费另计,被执行人已偿还42745.32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山审 判 员  王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赵淑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