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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乐慧、涂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乐慧,涂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496号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573203-9,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周章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国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乐慧,女,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涂峰,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乐慧、涂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期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涂军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刘利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