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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7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王振辉与周细锋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辉,周细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27执59号申请执行人王振辉,男,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现住蕉岭县南礤镇。委托代理人汤明海,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细锋,男,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原住蕉岭县蓝坊镇。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振辉与被执行人周细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2180元,申请执行费533元。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联系方式、现住地址,均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本院以公告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住地址不详,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信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德亮审 判 员  蓝文秀人民陪审员  罗秋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