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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东克曼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邹城市宏瑞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克曼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邹城市宏瑞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58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克曼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素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邹城市宏瑞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钢山街道崇义村西(东环北路东)。法定代表人:秦显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克曼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城市宏瑞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28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闫静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