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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谢公硕与袁清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公硕,袁清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1017号原告:谢公硕,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被告:袁清周,男,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原告谢公硕与被告袁清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谢公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公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雪莲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