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4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杨桂兰、吴桂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兰,吴桂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1257号申请执行人杨桂兰,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桂秋,女,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桂兰与被执行人吴桂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5)滨汉民初字第3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桂兰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桂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5)滨汉民初字第3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孟 绮审 判 员  韩淑琴人民陪审员  张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爱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