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1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陆爱华与宜兴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爱华,宜兴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才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2824号原告:陆爱华,女,1958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代理人王炜(受陆爱华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龙泽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继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洪明(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陆才华,女,195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委托代理人王炜(受陆才华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爱华与被告宜兴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开发公司)、第三人陆才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陆爱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陆爱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爱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已减半收取),由陆爱华负担。审 判 长 方志林审 判 员 孙梦侠人民陪审员 蒋其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