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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0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淑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20729号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36号5层501号。法定代表人封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亿云,女,1977年6月23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北京市。被告刘××,女,1962年9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瑞物业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瑞物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何亿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圣瑞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4914.18元;2.被告给付原告滞纳金7474.47元(以4914.18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3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5日,被告购买位于华远铭悦园项目通州区砖厂南里××号楼××号房屋。在被告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的附件七中载明,开发商选聘原告为华远铭悦园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被告应在收房后按期足额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收房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纳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被告刘××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1日,北京新通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圣瑞物业公司(乙方)签订《华远铭悦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开发建设的华远铭悦园小区委托乙方进行物业管理;物业费收费标准为2.57元每月每平方米;物业服务费应当从甲方发出的入住通知书所载明的入住日期计收,入住时业主缴纳一年的物业服务费;入住后按一年交纳,具体时间为每年的1月15日前;双方并就前期物业服务的其他事宜作出约定。经查,刘××与北京新通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刘××购买了涉案小区××号楼××号房屋(建筑面积115.1平方米)。2015年8月13日,刘××入住上述房屋。刘××入住后,圣瑞物业公司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但刘××未向圣瑞物业公司交纳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4914.18元。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根据查明的事实,圣瑞物业公司与涉案小区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属合法有效,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刘××具有约束力。圣瑞物业公司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为刘××提供了物业服务,刘××理应按照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收费标准向圣瑞物业公司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圣瑞物业要求赔偿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给付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费人民币四千九百一十四元一角八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七元,由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三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刘××负担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叶福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